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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鄉(xiāng)醫(yī)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辦法

2021年11月30日 17:34  點擊:[]

為進一步規(guī)范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嚴格把好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監(jiān)察機關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規(guī)定》等黨內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受理范圍

(一)受理事項范圍

原則上僅受理上級黨委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以及學校黨委辦公室、組織部、統戰(zhàn)部、人事處等有規(guī)定權限或者有授權的單位征求黨風廉政意見事項。主要包括:

1.干部選拔任用事項;

2.黨委、紀委等換屆事項;

3.領導干部辭去公職事項;

4.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事項,以及經黨中央、國務院或者省委、省政府審批的其他重要表彰獎勵事項;

5.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出具黨風廉政意見的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因私出國(境)審批事項;

6.黨內法規(guī)、國家法律、上級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需要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的其他事項;

7.上級黨委(黨組)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學校黨委交辦或者經溝通協商后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受理人員范圍

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分級受理,受理人員范圍原則上主要包括:學校處級干部;學校黨政管理崗科級干部;擬任學校處級、黨政管理崗科級職務的干部。學校紀委一般不受理對單位、組織、集體的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其他科級及科級以下干部黨風廉政意見由所在基層黨組織或基層紀委出具。

二、工作程序

1.需要學校紀委出具黨風廉政意見的,應當由部門以書面形式向紀委綜合室發(fā)函提出申請,內容包括征求意見事由、依據,征求意見對象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民族、籍貫、政治面貌、身份證號碼、入黨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現任職務)。

2.紀委綜合室收到部門書面材料后,一般情況下交綜合室案件管理科負責出具黨風廉政意見工作。

3.學校紀委出具黨風廉政意見前應先由征求意見對象所在黨組織或紀委出具書面意見,征求意見對象為黨組織書記或紀委書記的除外。內容包括征求意見對象的基本信息、日常表現、信訪舉報情況、線索處置情況、立案情況、誡勉談話情況、問責情況、受處理處分情況等。在此基礎上,綜合室牽頭,協同第一、第二、第三紀檢監(jiān)察室進行認真核查,對對象有關問題及性質、程度等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初步意見。

4.綜合室將初步意見報分管副書記、書記審定研究同意后,以“新醫(yī)紀廉證”文號出具正式回復意見,并進行登記。涉及到干部調整、干部選拔或者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校外出具黨風廉政意見的,須由書記辦公會集體研究通過。

5.學校紀委出具的黨風廉政意見材料均由綜合室轉第一紀檢監(jiān)察室載入本人廉政檔案存檔。

三、有關要求

1.嚴格程序,優(yōu)化流程,做好接收、辦理、回復工作,確保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的時效,防止久拖不回。

2.建好廉政檔案,綜合用好巡察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等其他監(jiān)督成果,加強分析研判,科學嚴謹評價干部廉潔情況,確保所提意見全面、客觀、準確。

3.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堅持原則、分類處置,區(qū)分不同情況向申請部門提出黨風廉政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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